居住者、非居住者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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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者、非居住者應如何認定?
公司行號在給付薪資或租金時,可能發現員工或房東是外國人,因此常有是否要扣繳稅款?以及是否與本國人處理方式相同的疑問。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先了解什麼是“居住者”及“非居住者”。
因為法律條文過於艱澀而且冗長,因此先製作圖表再看條文會比較容易理解。
註1。戶籍是政府管理人口的重要制度,也是公民身份的基礎。因此領有國民身份證者,即可視為有戶籍。
註2。生活及經濟重心可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2026-01-04